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帛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9TJA3E。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大道东金水路北14号兴业大厦21层2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执行人:张进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刘桂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河南您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5E60Q4L。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路万丽铂金瀚宫6号楼东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崔银龙。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帛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进峰、刘桂香、河南您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桂香偿还原告河南省帛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6%计算为1950元,自2020年4月1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两项相加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进峰、河南您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刘桂香、张进峰连带负担。被执行人张进峰、刘桂香、河南您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9月23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204执1239号,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河南省帛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21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答辩情况

1.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开封市龙亭区郑开橄榄城三期A区12号楼2单元18层1803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81)(查封期限:2020年5月19日至2023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张进峰提出异议,暂无法处置。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剩余150560.75元未能实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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