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陈学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25日,本院收到陈学章的起诉状。起诉人陈学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86490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6日,陈学章和潘广臣签订了《二炼铁高炉土建施工合同》,将普阳钢铁有限公司二铁厂二炼铁高炉土建工程分包给潘广臣施工,约定钢筋制作220元/吨、安装930元/吨、木工等70元/平方米,全部工程交工并验收合格结算完成后,支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余下5%为质保金。潘广臣和张文利一块施工。2021年2月10日,施工完毕,经结算,潘广臣、张文利共完成钢筋355吨、木工1730平方米、零工42个,每个400元,共计519750元,张文利、潘广臣写有收据。但张文利以不够开工资为由,纠集工人围堵普阳钢铁公司大门,制造声势,逼迫陈学章给付62万元,并写了一张62万元的收据。之后张文利带领的工人李启明等13多人到武安市劳动局报称张文利未向他们支付工资186240元,武安市劳动局传唤张文利不到,逼迫陈学章再次向13名工人发放工资186240元。总之,在施工过程中,张文利等向原告多要工程款28649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张文利、潘广臣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未在武安市辖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陈学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元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广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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