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吉祥路老一中院内。 法定代表人:田动,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凯,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裴涛。

审理经过

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已减半),由原告唐山泰捷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蕊 书 记 员 梁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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