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志成,山西省阳泉市人,住阳泉市。 被告:张惠,山西省和顺县人,住阳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志成与被告张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志成于同年6月30日以被告张惠偿还了部分借款,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志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减半收取1217元,由原告王志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仇怀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