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王云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孙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孙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王云柱与孙猛、孙福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王云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孙猛、孙福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云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王云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王云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