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四家屯街道兴海北街165-5号3单元311室。
经营者:王宝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慧,辽宁杨洪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兴城市果果泳装店,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温泉街道技校路6-9号。
经营者:程雯雯,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易,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与被告兴城市果果泳装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负担,应予退还原告兴城市少女时间泳衣商店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