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地址大连市旅顺口区。 负责人:辛锋,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凤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被执行人:赵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
审理经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申请李凤民、赵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12民特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庆国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穆永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