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泸州每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邹川杰。
被执行人:周腾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赵明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泸州每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腾方、赵明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执行人周腾方、赵明莲价值8274.0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