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雷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利川市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药材村一组(山水青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5812388XQ。
法定代表人:赖本贵,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雷鸣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利川市贵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在指定期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向雷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