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79064G。
法定代表人:吴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丰,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少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少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