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群友。 申请执行人:郑朝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机关二院。 法定代表人:阳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惟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朝明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8月5日对本院冻结湘潭市岳塘区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的账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8月20日,异议人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东妮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冯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庞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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