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裕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必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裕林因与被上诉人尹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3民初7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裕林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裕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