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恩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宾,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玉柱
被告: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道榆中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章玉柱,经理。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马恩梁与被告章玉柱、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恩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纪宾、被告章玉柱、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恩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123000元(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6日,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对利息进行了约定。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章玉柱、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起诉章玉柱本人被告不适格,因为章玉柱是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借款,章玉柱在公司盖章后签字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未实际履行,没有按照借条约定将借款打入约定的账户。因原告未将借款借给被告,导致合同未实际成立。原告仅凭借条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6日,被告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向原告马恩梁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在借条中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章玉柱在借条上签名。章玉柱在借条中书写章玉柱本人的尾号为32019农行银行账户。
马恩梁申请本院调取章玉柱尾号为32019的农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章玉柱的该银行账户2017年6月26日收到三笔款:崔玉超向章玉柱转账30000元,代付45000元,马恩梁向章玉柱转账22000元。马恩梁主张以上三笔款是马恩梁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扣除了3000元利息。两被告对上述三笔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代付的45000元是马恩梁的出借款有异议,因被告当时有很多工程,代付现象比较多。庭审中被告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认可已收到马恩梁出借的10万元。
马恩梁提供2020年11月19日马恩梁与章玉柱的通话录音,录音中马恩梁对章玉柱讲:咱刚说那个利息啊,当时算的那个利息,行情也有2分、也有2分5的。按理说的话,这个利息咱要是给你算成滞纳金、违约金的话,利息要是不还咱当时弄成本金的话就多大了劲了。再说违约金现在都没和你算,是吧,都觉得在市场上是吧。章玉柱:嗯,知道,理解啊。马恩梁:当时那个利息咱俩谈来,就是这么个行情,当时也照顾你,你说使使看。那个利息算低的。2分、2分5、3分的,就这个行情,这么个情况,应急使使哈。你利息也不付了,那个钱也不还了,电话也不接了,咱噶伙计不能这样办。章玉柱:咱也说了好几次了,账在这里摆着。马恩梁:你抓紧时间弄弄,反正本身都是极好的伙计。再说你这里利息要是不还,当时就说这个月利息不还可以记成本金,然后下个月再重新算利息,咱这个就不什么了,反正都是极好的关系,按原来约定的利息什么拉倒,算出总账来,到时候什么什么,本身这事又不是我自己的事,是吧。章玉柱:什么事咱兄弟们好商议,我主要是我出的那些事你也都知道,就为这这两年特别紧张,我今年就差不多转过来了,我和你弄弄是哈,没事,你放心。马恩梁:这不是那个什么,你就是不还本金,利息你按时还点。酿利息一分不分的,是吧。章玉柱:嗯,拿不出来。看我和你说,这几个月信用卡都还不上了,确实是困难,要要账就中了。……马恩梁提供以上录音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口头约定了利息,约定月息3分。章玉柱质证认为,该录音来源不合法,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在章玉柱不知情无防备的情况下偷录,录音过程采用诱导的方式叙述以获取原先不存在的事实。结合录音马恩梁说出当时原、被告关系很好,是为了帮忙应急,借款时间不是很长,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为了要利息故意在起诉前给被告录音,原告录音的目的性明确,想证明在借贷时二人有利息约定,但因不是事实,所以原告也很难自圆其说。通过整个录音可以看出原告当时和被告是关系不错的朋友,原告借给被告钱应急,而被告因为借了原告的钱一直未能还上,所以心存感激又内心有愧,因此原告说什么被告附和着说,但没有任何认可二人有约定利息的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恩梁主张出借给两被告借款10万元,预扣3000元利息,被告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认可收到了马恩梁的借款,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应返还马恩梁借款本金97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马恩梁提供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马恩梁主张出借款项时预扣了3000元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扣除的是多长时间的利息。马恩梁提供的录音,也不能证明马恩梁与章玉柱对本案借款利息是如何约定。就现有证据看,马恩梁仅能证明本案其出借款项与章玉柱对利息有口头约定,但不能证明约定的利息是多少,可按利息约定不明处理,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可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若当事人另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约定利息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当事人可依法另行处理。
章玉柱将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的借款要求马恩梁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其个人财产与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恩梁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6日至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章玉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恩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3元,保全费1670元,共计3993元,由原告马恩梁负担1487元,被告潍坊金特岩棉复合板有限公司、章玉柱负担2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谷长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