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禹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理人:王骁宾(系原告王禹兮的父亲),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建敏,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欧憬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附**2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7085XQ。
法定代表人:万媛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女,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禹兮诉被告重庆欧憬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禹兮及其法定代理人王骁宾、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建敏、朱鑫,被告欧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禹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海外游学协议书;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游学费用228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海外游学协议书,约定原告选择参加被告组织的游学项目,行程日期为2019年-2020年冬季时间,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全国,导致合同不能如约履行。原告认为本次游学项目的履行期限已经过了,原告还有其他时间安排,其游学的本意已经无法达到,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与被告协商却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欧憬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因为疫情而无法实现,这个合同可以延期至2021年履行。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同意解除合同。被告认为在扣除合同上约定的违约金及前期产生的费用基础上可退还剩余部分金额的游学费用给原告。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海外游学协议书》,约定:乙方选择参加甲方组织的游学项目,出发城市为重庆,行程日期2020年冬季至2020年冬季(航班信息存在不确定因素,以甲方最终确定并通知乙方的行程为准)。实际费用总计人民币22800元。包括:法国境内行程统一安排的交通费用;境外培训期间统一安排的培训费用、住宿费用、活动费用;往返国际及国内机票费用;巴黎两晚住宿费用,市内交通费、卢浮宫门票。不包括以下费用:境外培训与旅行期间的早、午、晚餐费用;办理护照及签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护照申请费用,办理签证材料所需公证及认证费用(如有),资料快递费、翻译费,签证代传递服务费;因乙方个人原因提前回国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境外期间的个人消费;国际旅行保险费;境外培训期间所有自选课程或活动的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额外增加费用;签证与签证服务费;费用中未包含的其他费用。合同违约责任的约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扣除费用的50%,如已产生其它费用甲方有权一并扣除(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名费及其它由甲方向境外支付的相关费用,由于甲方以团队形式支付预定费用,故无法为乙方提供相关的扣款明细单据):乙方签证材料递交后提出取消游学的;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的;出发前乙方个人原因提出取消游学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如天气、战争、罢工、航班延误等导致部分景点无法浏览,造成的行程变更,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额外附加费用。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海外游学费22800元。之后,被告为此次游学取得了邀请函,并为原告办理了法国签证,未产生签证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2020年1月8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出生公证外事认证,产生费用100元。被告还为原告预订了机票,审理中,被告陈述机票费用已全额退款。
2020年1月24日,因新冠疫情重庆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后,世界各国均爆发新冠疫情。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合同上确定的行程日期2020年冬季指的是2020年2月4日至同年3月中旬。
审理中,被告举示了收费表、付款人为张纯栋的收据,拟证实如果不是游学,原告单独办理签证会产生2500元的费用;为原告办理亲属许可外事认证产生认证费100元。原告质证称,对收费表不予认可,系由被告自己制作的;对收据不予认可,未载明原告的名字,与本案无关。因收费表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纳;对收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海外游学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双方合同约定的游学期间为2020年2月4日至同年3月中旬,但由于新冠疫情的全球爆发,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以此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系当庭提出解除合同,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合同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被告虽辩称可将履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但原告不予同意,故双方就变更合同未能协商一致。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退还原告交纳的海外游学费。但由于本合同解除并不归责于双方的违约责任,故双方应互担损失。本案中,从被告举示的证据及结合实际来看,被告为履行合同实际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酌情予以考虑2000元,扣除该费用后,被告应退还原告海外游学费20800元,对原告超过此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禹兮与被告重庆欧憬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海外游学协议书》于2020年7月23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欧憬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禹兮海外游学费20800元;
三、驳回原告王禹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王禹兮负担16元,被告重庆欧憬出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