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太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系原告陈太平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周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管才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太平、陈清明、周兵与被告管才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太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华、原告陈清明、原告周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才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太平、陈清明、周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陈太平、陈清明、周兵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管才超在浏阳中铁十四局承包工程,拖欠民工陈太平、陈清明、周兵三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壹仟元(¥:31,000元),至今没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管才超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管才超雇佣原告陈太平、周兵、陈清明修建铁路,下欠三原告部分工资。2018年12月6日,被告管才超向原告陈太平、周兵、陈清明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工资31,000元(叁万壹仟圆整)(陈太平、周兵、陈清明三人)”。后被告管才超一直未向三原告支付该工资而酿成本纠纷。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管才超出具的《欠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陈太平、周兵、陈清明受被告管才超雇请做工,被告管才超出具的欠条证实其下欠三原告31,000元劳务工资,被告管才超应当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对于原告陈太平、周兵、陈清明要求被告管才超支付31,000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管才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太平、陈清明、周兵劳务工资3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管才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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