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宝民
被执行人:郭梅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宝民诉郭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现该案(2021)鲁16民终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郭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黄山营业所的账户,冻结期间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