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代理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系原告张新爱的外甥。

被告:张志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告代理人:卢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系被告张志毅的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爱与被告张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被告张志毅已于2021年7月1日向原告张新爱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原告张新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爱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新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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