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代理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现住平定县,系原告张新爱的外甥。
被告:张志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告代理人:卢素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系被告张志毅的母亲。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爱与被告张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被告张志毅已于2021年7月1日向原告张新爱履行完毕全部还款义务,原告张新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志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爱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新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