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左浩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周鹏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晶,湖南人和(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左浩辰与被告周鹏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被告周鹏程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申请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当得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已于2018年将户籍地迁至株洲市天元区联谊丽景滨江6栋902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周鹏程经常居住地在株洲市天元区,故本案应属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