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芦纯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被执行人:易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纯玉与被执行人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3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豫1523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亚诚 审判员 郑 磊 审判员 王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