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托乎地·苏来曼,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焉耆县五号渠乡农民,住新疆焉耆县。
被执行人:王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址。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托乎地·苏来曼申请执行王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托乎地·苏来曼于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9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因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未果,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惩戒措施。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12日,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不足额执行,对其银行存款账户均已采取冻结措施。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证券财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至2021年9月,本院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社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土地、不动产等登记信息,但发现2020年3月21日,本案诉讼保全阶段,共同被告王燕和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焉耆县公证处作虚假陈述,骗取(2020)新焉证民字第41号公证书,后双方于2020年3月26日在焉耆回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被申请执行人王燕所有的位于新疆焉耆县北岸新都小区1栋3单元1101室涉案房产过户于焉耆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下,致使该案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7日我院向焉耆县公证处建议撤销该公证书,2021年9月9日焉耆县司法局回函,称不属于核实范围,不予撤销,因此告知申请人自己申请撤销。2021年9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令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6执5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