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赫小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负责人:夏伟,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俊杰诉被告赫小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俊杰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俊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俊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