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华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被告:戴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方华莲诉被告戴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华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诗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方华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诗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期间,被告戴诗平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方华莲借款30000元,原告方华莲分别通过微信转账被告戴诗平(转账记录2019年3月14日合计30000元),并于2019年10月1日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2020年元月31日前归还这,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仍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戴诗平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被告戴诗平以购车为由向原告方华莲借款,原告方华莲通过网贷平台捷信套取贷款后,于2019年3月14日18:51:55-18:56:53分四笔通过微信转账借给被告戴诗平人民币30000元(其中两笔各5000元,两笔各10000元)。到期后,被告戴诗平没有归还,原告和家人去找被告戴诗平催收,2019年10月1日,被告戴诗平向原告方华莲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中载明“今欠于方华莲30000元(叁万元整)并承诺于2020年元月31号前归还,如逾期未按时归还本人愿承担国家法定利息及本金”。庭审中原告方华莲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戴诗平承担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戴诗平出具的欠条及原告方华莲的微信转账记录相互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该组借款系原告方华莲通过网贷平台捷信套取贷款后转贷的,该民间借贷行为无效。故原告方华莲要求被告戴诗平偿还借款30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戴诗平支付相应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戴诗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诗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华莲借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方华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方华莲已预交),由被告戴诗平承担,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卫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