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青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李树友,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邓青松与被告李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邓青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邓青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