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湘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湘潭县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与银杏路交叉口东北拐角处同丰中央广场2单元。 法定代表人:邹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义知,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湘岳与被告湘潭县大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湘岳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由被告补偿或者赔偿60000元。因原、被告在庭后已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陈湘岳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湘潭县大汉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湘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湘岳撤回对被告湘潭县大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湘岳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伍中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彭尚高 代理书记员 严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