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福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
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福门小区3号楼1单元103室。
负责人:韩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婷婷,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张国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农民,群众,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福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9982元,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6200元后,申请执行人甘肃福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西分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国义于2021年12月30日前将剩余案件标的款3782元及案件受理费17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