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云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被告:宋朝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云飞与被告宋朝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朝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云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29日被告以经营货车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承诺几天后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推脱,原告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宋朝正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5000元。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原告与被告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提交微信转款记录显示被告于2020年11月29日向原告微信转款5000元。结合原告提交的原告与被告支付宝、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该5000元系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理应偿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宋朝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云飞借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