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执行请人:王临喜,住甘肃省临潭县羊永乡羊永村堡子**,身份证号623021197002××××。
委托代理人:黄维新。
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州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李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刚,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临喜与被执行人甘南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且该协议的履行由甘南颐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颐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30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