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超,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杜宁宁,男,1993年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超诉被告杜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志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