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高新分公司,住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瀛洲街道三山社区223号。 负责人:王永博,总经理。 起诉人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高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林腾向起诉人偿还借款本金8600.02元;2.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罚息2414.60元(以第一项本金合计8600.02元为基准,从被起诉人逾期之日的前一个月的对应日开始计算至被起诉人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按照年利率24.00%的标准计算。上述两项诉请金额暂共计为11014.62元;3.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事实与理由:被起诉人林萍通过360借条APP申请贷款,通过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了《服务许可协议》并注册成为360借条APP会员,360借条APP通过审核被起诉人的借款资质,给予其一定金额的借款授信,并向其推荐合作的放款机构。被起诉人于2019年10月29日通过360借条APP以线上电子签章的形式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订了《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被起诉人向中航信托借款的借款本金为172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0.319%,借款起始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终止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上述合同签订完毕后,中航信托将借款17200.00元支付至被起诉人指定银行账户,履行了借款出借义务。但是对于上述借款,被起诉人未能按时履行完全偿还义务,已造成借款严重逾期。福州三六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360”)根据与中航信托的约定,就被起诉人与中航信托之间借款的还款义务于2021年2月24日从中航信托处受让了对被起诉人的逾期债权。2021年4月20日,福州360将对被起诉人的债权转让给了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并向被起诉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2021年7月7日,四川蓉乙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将对被起诉人的债权转让给了起诉人,并向被起诉人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根据《服务许可协议》第13条第二款的约定和事实,起诉人有权以追偿权最终受让方身份就被起诉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在起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提交的原债权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甲方)与被起诉人(借款人、乙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二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为有效。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人依据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对被起诉人的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本案起诉人作为债权受让人向被起诉人主张权利,其亦知悉原债权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故起诉人应受《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起诉人提交的《服务许可协议》第13.2条“法律适用说明及法律管辖”条款虽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若您通过360借条平台申请的借款发生债权转让或追偿权转让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债权受让方/追偿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但该条款中“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仅发生在360数科与其服务的用户之间,并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综上,本案管辖法院应适用《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管辖条款的约定,即由贷款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法院管辖,起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贷款人注册地位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其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成都蓉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市高新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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