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99489117E。 法定代表人:陈启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广东静美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洲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洲际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赣0723民初122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洲际赣州银行账户(账号:62×××09)的920461.12元存款及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账户(账号:62×××20_101)的98552.18元存款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翔鹭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洲际赣州银行账户(账号:62×××09)的920461.12元存款及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账户(账号:62×××20_101)的98552.18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曾春艳 人民陪审员 严希勇 人民陪审员 何 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继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