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文凤,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被申请人:安旭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碾子山区财政局科员,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文凤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旭鹏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6212××××8758进行保全,保全金额12018元,并以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4350内的1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旭鹏本人名下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12××××8758内的存款1201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申请人于文凤提供的本人名下所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17××××4350内的存款1201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140.18元,由申请人于文凤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宪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金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