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三条路九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慧霞,女,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高速管理局柴河收费站征费办,住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与被告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沿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马蕴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珊珊 书 记 员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