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罗果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国富与被告罗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果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国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果刚偿还原告借款16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70000元,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他人还款50000元,于2020年8月7日,通过刷信用卡向原告借款1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65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65000元的总借条,到期后未如期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罗果刚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罗果刚于2019年5月24日向原告谭国富借款70000元,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均有借条为凭。原告还主张其于2020年8月7日从信用卡中刷取15000元借给原告,但未提交刷卡记录。2021年2月5日,被告就其所欠原告上述款项出具总借条称:今借到谭国富现金人民币165000元。以上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被告借款至今未还,原告故具状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部分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果刚于2021年2月5日所书借条对其向原告所借案涉款项的数额进行了汇总确认,本院应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依约偿还借款16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果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国富借款1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罗果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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