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罗果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审理经过
原告谭国富与被告罗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国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果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国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果刚偿还原告借款16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70000元,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他人还款50000元,于2020年8月7日,通过刷信用卡向原告借款15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65000元。在原告多次催讨下,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165000元的总借条,到期后未如期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罗果刚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被告罗果刚于2019年5月24日向原告谭国富借款70000元,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均有借条为凭。原告还主张其于2020年8月7日从信用卡中刷取15000元借给原告,但未提交刷卡记录。2021年2月5日,被告就其所欠原告上述款项出具总借条称:今借到谭国富现金人民币165000元。以上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被告借款至今未还,原告故具状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部分转账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罗果刚于2021年2月5日所书借条对其向原告所借案涉款项的数额进行了汇总确认,本院应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依约偿还借款16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罗果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国富借款1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罗果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