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7068645055。
代表人:覃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海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枝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诉被告李海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秭归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