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9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戴跃锋。
被告:江西手游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东二路99号南昌保利中航城J14-3#a楼南楼353房间/工位。
法定代表人:陈张。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手游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湖南御泥坊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