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容州镇车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063587144H。
法定代表人:许祖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耀康,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珍,女,成年,住广西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李珍已全部履行本案债务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登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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