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唐天凤。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唐天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唐天凤在四川省信用联社合作社xxxx3317账户内存款721759.1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肖海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黄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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