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韩玉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审理经过

韩玉挂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106刑初695号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韩玉挂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本院移送执行,已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人韩玉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无社保缴纳记录,银行存款数额极少,本院未予处置。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韩玉挂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曾向住所地居民了解,秦淮区评事街24号已拆迁,不知道被执行人的情况。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武加庆 审判员  齐晓东 审判员  吕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徐海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 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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