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能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遵义市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能进诉被告遵义市天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能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