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刘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反诉原告):龙丽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艳丽与被告龙丽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2时30分开庭。原告刘艳丽未准时到庭。且被告龙丽慧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艳丽经传票传唤未准时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龙丽慧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诉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龙丽慧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