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兴安大街14号。
被执行人: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执行人:刘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军、刘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黑270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帅名下抵押的房产经过两次拍卖流拍,变卖无人购买,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接收该抵押拍卖的房产,自此,刘帅已经履行了房屋担保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军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军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军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刘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