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灵宝市锦绣千村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赵创慈,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安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审理经过
本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17)豫128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安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M×××××长安牌汽车、豫M×××××长安牌汽车、豫M×××××中华牌轿车。现因被执行人王安奋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安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M×××××长安牌汽车、豫M×××××长安牌汽车、豫M×××××中华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