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被告:邢台资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汪路口北行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周月浩,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付超与被告邢台资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原告付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