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懿,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
委托代理人:蒋永,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松。
被执行人: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代琛,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小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执行人:陈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松晖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胡小平、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事项达成了分期分批履行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过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8)桂01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