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于井村(新区钢材市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彩红,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会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潘艳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艳萍,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陈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艳龙、第三人陈向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请求撤回对被告潘艳龙及第三人陈向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长葛市昌硕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