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康翠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远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告:刘艳萍(刘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长江、康翠茹与被告刘艳萍(刘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并向原告范长江、康翠茹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而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玉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