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振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邹英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皋兰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振全与被告邹英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韩振全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振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韩振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稳香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