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丕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被告:赵天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丕刚与被告赵天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邓丕刚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丕刚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丕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丕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