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主要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法全,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长顺,男,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长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710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周长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定陶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58.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甲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