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继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丰县丰城街道丰城大道东花苑南巷3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左桂萍。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继生、李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李继生、李桂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李继生、李桂兰异议称,请求中止(20201)粤0233执167号一案的执行。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已经起诉申请执行人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要求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异议人垫付的借款以及装修款。新丰县人民法院亦已经受理了该两宗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规定,本案执行应当待两宗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审理完结后,再予以执行,否则一旦异议人的财产被纳入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中被分配了,那么异议人的债权将难以实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异议人中止执行的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继生、李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233民初411号,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粤023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李继生、李桂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债务金额1590769.62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90769.6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4起计至还清款日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117元,由被告李继生、李桂兰负担。宣判后,李继生、李桂兰不服该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李继生、李桂兰未缴交诉讼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2民终1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2民终1822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20)粤023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继生、李桂兰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233执167号。在执行过程中,李继生、李桂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2021)粤0233执167号一案的执行,2021年3月30日,本院予以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可以因法定事由决定对某一项或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抵销权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以当事人互负债务为前提。除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行使抵销权,由执行法院对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否具备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本案焦点是异议人要求中止(2021)粤0233执167号一案的执行的请求应否支持。即异议人提出的有另案正在诉讼,能否导致本案中止执行问题。异议人提出已经起诉申请执行人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之诉,要求新丰县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异议人垫付的借款以及装修款,其实质上是主张在本案中行使抵销权。行使抵销权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任何一个债权债务的原因行为不成立或无效时,其债权不能有效存在,当然不能抵销。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人对其负有债务,但该债务尚未得到法院的确定,债务人不得以未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行使抵销权。本案异议人起诉申请执行人的诉讼尚未审结,其另案诉讼所争议的债权尚未确定,异议人要求中止本案执行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继生、李桂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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